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救济的渠道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救济的渠道有哪些
    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2.司法机关救济。
    (1)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 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行政救济的种类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三、行政救济和行政给付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救济和行政给付的区别为:性质不同。行政给付是政府主体给特定人群发钱发物资给优惠,不基于政府的错误行为。而行政救济是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有错,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公民申请行政机关恢复或者补救自己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5: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