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薪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按照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工人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则应根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文章注释] 本条进一步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标准 1。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根据应付给工人的工资计算。根据中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包括:(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工资(6)其他工资(2)。如果工人工作少于12个月,则平均工资应根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经济补偿是分段计算的。目前,经济补偿的明确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 其次,分段计算的时间划分分别为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计算期间,后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计算期间,按部门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劳动法》及其配套条款、《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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