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雇主和工人同意完成某项工作是合同的期限。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践来看,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工程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性原因临时雇佣的劳动合同 (4)双方为完成某些任务而约定的其他劳动合同 工作任务为该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将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立即终止。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定期劳动合同,但形式不同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某项任务完成后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一家公司和一名员工同意完成一项科研计划,而该员工根据公司的要求花了9个月的时间来完成科研计划。公司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科研经费和劳动报酬后,应向职工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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