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除本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其中,第22条规定,如果雇主为工人提供特殊培训费用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则可以与工人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雇主提供的培训费用 雇主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为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雇主和工人就服务期限达成一致,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劳动报酬的增加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权利。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除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专项培训费用,并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外,员工同意违约赔偿金条款。 案例: 2009年,张与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张是文化公司的董事,其职责包括负责经纪部门的经营管理和发展商业业务;;合同期内,如果张某无法完成其岗位职责,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张某的岗位和职责;如果任何一方想在合同期限内终止或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少于3个月,则必须根据一方实际通知时间与合同规定的3个月工资之间的差额向另一方支付赔偿。。。张于2010年申请辞职。文化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张某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文化公司在上述案件中的所有索赔,尽管文化公司和张同意“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本协议实际上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公司不能根据本协议要求张赔偿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服务期和竞争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约定劳动者以赔偿的名义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和其他名称,限制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与员工约定的违约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访问luba.com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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