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附加月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附加月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的,额外的月工资应根据工人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文章注释] 额外支付的月工资通常称为“代付款通知”,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不得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方式,但是,考虑到法律允许雇主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以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而改为支付另一个月的工资,主要是为了补偿工人失业后重新找到工作所需的时间。事实上,代通知金是指工人在通知期内本应收到的工资。只是因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工资才必须提前支付 在实践中,以上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代通知金,这与提供正常工作的工人获得的劳动报酬最为接近。根据本条支付的额外月工资应根据工人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例如,一家公司的员工小张不称职。公司决定从2008年5月起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并选择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而不是提前通知。因此,公司在2008年4月支付小张工资时,可在支付双倍工资后开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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