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什么补偿 |
释义 |
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的规定: 1。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3。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称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频繁破产、依法整顿或者生产、经济条件严重困难期间,用人单位必须裁减人员,并按照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7]98号)“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精神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第二类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但剩余时间不足一年的员工。在计算和发放经济补偿时,上述不足一年的工作时间按一年标准计算。《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54号)的有关精神: 6。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24条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主管部门转移或转移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根据《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经济补偿计算和支付有关问题的指示函》(劳办发[1995]33号)的精神: 8。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前,以本单位原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五)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的有关精神: 10。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六)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分立、合并单位可以变更,根据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赖劳动合同。(七)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因劳动者领取失业救济金而拒绝支付或者扣除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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