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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薛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释义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出生于19XX X-29,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路,**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光,**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出生于19XX x-16,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案(反诉原告)李XX于2006年3月20日被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张XX法官是唯一的法官,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薛XX、王*路、陆*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本案已由原告(反诉被告)审结薛XX称,我于2004年10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该合同中,我和被告同意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信义路51-53号的一层房屋出租给我,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前厅和楼梯),一层95平方米(后座)二层1100平方米;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儿童羊餐厅;租赁期限为6年,从2004年10月18日至2010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的租金,即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向被告支付了91920元押金;被告应支付一笔押金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2005年1月18日,我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将租用一楼(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租房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月总租金6392元,协议押金12784元,当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非常清楚租赁该房产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孩子被告承诺协助我处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作为物业的业主,被告有义务处理租赁物业的临时商业用途,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果只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承担费用,双方也不必在本合同上按指纹后来,当我要求被告处理财产的商业用途时,被告打算用“协助”来逃避他的义务.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本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04年10月22日和2005年2月5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和12784元,共计押金104704元,并于2005年2月至2005年6月支付了房屋租金2005年12月,我为小通阳酒楼的经营做了一系列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装修损失不计折旧估计值1157271元),办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健康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因为被告拒绝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的相关手续,因此,上述营业执照米塞斯不能申请营业执照,为了督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我与被告多次协商,但每次被告要求我支付租金后,我都食言,没有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因此,我委托我的律师于2005年8月26日、2005年9月12日和2005年9月23日向被告发送了几封律师信函,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处理租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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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