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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限制
释义
    一、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限制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如下限制:
    1.不能为不具有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即见证人不得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3.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应具备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遗嘱应该包含的内容有:
    1.遗嘱人的基本信息,有见证人的还需要有见证人的基本信息;
    2.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3.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4.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5.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6.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需要公证吗
    遗嘱不是必须公证。公证只是为了让遗嘱的效力更加明确,并不意味着不公证的遗嘱就是无效。需要对遗嘱进行公证的,应当向当地的公证处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会办理公证,并发放公证书。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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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