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区别 |
释义 | 一、有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区别 有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区别:效力状态不同。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三、合同的效力待定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法律网提醒您,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利害关系人不一样,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4.权利期限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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