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抗辩权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法抗辩权有哪些 民法抗辩权有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其他法定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关于其他抗辩权的规定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民法抗辩权种类的联系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 三、抗辩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一个请求权时,才可以提出抗辩权,相对人不提请求,也就无所谓抗辩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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