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的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一、提存的程序有哪些 提存的程序如下: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二、提存的条件 提存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提存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法律网提醒,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根据规定,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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