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租人,征地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释义 |
1、 农村土地承租人在征地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保护承租人利益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征地法律关系中的直接被征收人是农民集体。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不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承租人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权利:“承包人以转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苗木补偿费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我们都知道,农村经济作物的收入是一个比较长期的时期,收入有一定的长期预期,由于其生物特性,承租人在早期也会进行大量的土地投资。如何赔偿这些部分的经济损失,目前还没有法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拆迁过程中,对承租人的权利缺乏法律保护。从《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的是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外企在村里租赁集体土地的实质是以承包人地役权为基础的二级地役权,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虽然是次地役权,但在征收过程中也享有合法权益。它是一种直接表达,应当享有赔偿的权利。 2。保护信托利益 本案中,企业种植的珍稀树种,已获得相关审批程序和项目的支持。根据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企业投资农地是建立在政府公信力的基础上的。此时,如果政府所进行的公路规划是在这一农业项目的支持下进行的,政府将对此负责,这违反了“一旦政府作出决定,非社会重大利益或不改变将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随意改变”的原则。由于林木是一种特殊的农业投资,特别是珍贵树种,其投资与收益之间存在着很长的时差,这种时差投资也是一种投资。经济作物的收入即将到来,虽然不是实际损失,但承租人的预期收益也应纳入补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中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属于附着物所有人,但经济作物的补偿计算应当与普通作物不同,林木损失的计算应当参照其目前的市场价值。以信托利益为基础,对承租人的土地前期高成本投资和经济作物种植、养护成本进行补偿,但补偿金不应按现值计算,而应按可预见未来的基本市场价值计算。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和预期利益。综上所述,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因此,如何与时俱进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不断探索和实践,任重道远。对于更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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