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结果犯的常见罪名 |
释义 | 一、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成立犯罪不需要结果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的犯罪。但同时认为,有的行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宁),有的行为犯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伪证罪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因此,结果犯与行为犯中都可能有危险犯;换言之,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 二、结果犯的常见罪名 结果犯的常见罪名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结果犯中“结果”的含义 结果犯中“结果”的含义决定了结果犯范围的大小。对结果犯中“结果”的含义,刑法学界观点纷呈,莫衷一是。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1.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2.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3.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法律网提醒您,过失犯并不都是结果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活动复杂化,对某些过失犯设立危险构成是适应实践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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