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的取得 |
释义 | 物权的发生又作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 一、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能够取得一种或二种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生产。通过生产劳动取得物的所有权。产品成就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产品所有权的时间。 (2)先占。通过先占取得动产所有权。 (3)添附。通过添附取得动产所有权。 (4)收归。将无主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集体所有。 (5)征收。通过征收税费和政府有偿征收,取得物的所有权。 (6) 没收。通过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财产,取得物的所有权。 (7)罚款。通过罚款取得金钱所有权。(8)征用。通过政府征用取得物的用益物权。 上述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又可分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与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合同、继承、遗赠、收归、生产、先占、添附、时效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又称民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判决、裁决、征收、没收、罚款、划拨、征用为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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