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用工引发工伤保险争议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
释义 | [案情]原告张某在被告马某的砖厂工作,2004年12月28日,张某在粉碎煤矸石的过程中致左足部趾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张某到劳动部门要求处理,劳动部门口头答复,因砖厂无营业执照,应按雇佣关系由人民法院受理。2005年12月26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雇佣关系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计12000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给予伤残等级评定,待鉴定结果确定后再追加伤残补助费、赔偿金。 经查,马某砖厂前身系集体企业,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马某个人投资和改造后继续生产,砖厂有职工近百名,张某在马某砖厂粉碎车间工作。 [审理]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本案实质上是马某自然人个体以盈利为目的生产经营,因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企业用工的主体资格,张某与马某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以雇佣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体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医疗的有关规定先行仲裁。 所以本案经与劳动部门交涉,由其先行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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