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 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竞赛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具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二)违法经营5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以广告费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所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不授权或者伪造、变造著作权人的许可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本条所称复制、发行行为,包括复制、发行、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的行为,复制和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竞赛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权利人以广告、订阅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本条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销售的侵权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制造、储存、运输或者不销售的侵权产品,应当按照查清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侵权产品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无法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实际上是在当前市场上的价格,不仅是公民个人用合法注册的产品进行非法交易以获取少量利润,甚至大量的非法交易产品形成非法链条,使得版权在各个环节受到侵害。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处罚的收益标准进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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