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
释义 | 去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尤为引人瞩目。根据该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并毫无争议地成为2002年的十大“法制新闻”之一。《证据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各界褒贬不一。在前不久闭幕的“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仪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处出发,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2003年03月16日00:29人民网新闻。)这份提案可以说是代表了该《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方的意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到底有没有必要?是时候把问题摆到台面上来谈了。 让我们回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之前患者的处境。生老病死,人生无常,人人希望“有啥不能有病”,但生了病您还就得乖乖去医院。说句那时候百姓的流行话语,医生是最好当的职业,看好了那是“医术高明”,看不好那是“病入膏肓”,胳膊总是拧不过大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对自身权益日渐关注,大量医疗事故被媒体曝光,人们开始对医院产生信任危机。纠纷一旦产生,往往诉诸法院,法官审理医疗赔偿案件,要看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它的过错,于是鉴定结论就成了关键。而当时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属下的鉴定委员会一手操办的,正所谓“儿子踢球老子裁判”,难免有“包庇”的嫌疑。加上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绝对不利地位的,胜诉者凤毛麟角,于是,采取各种极端行为者不乏其人。作为社会矛盾的反映,医患冲突在近些年愈演愈烈。据统计,自1999到2001年的3年时间,仅在广东制度,就是在降低医疗事故的经济风险;最后,有必要加强医疗监督体系,发挥社会各层次的监督作用,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制定一部统一的医疗法,全面推进医疗行业的规范化。[page] 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利弊得失,不是光靠医方的说辞就能定性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个方面,我们不应忽视,自该规定实施以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说,“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与其说是加重了医方的责任和风险,不如说是打破了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部分医院、医生的不满、紧张,正反映出新规定的震慑力量。压力也是动力,挑战也是机遇。面对新规则,医疗机构不妨平息怨气,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上。只有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才能堵住医院管理上有漏洞,只有提高医生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才能减少医疗事故的可能性。所以从长远看,这可能正是医疗事业规范化的一个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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