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
释义 |
1、 设立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设立合同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一般来说,当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只要允诺人发出表示承诺的信函和电报,合同就成立,承诺的时间和地点就是合同的时间和地点。这就是所谓的派遣主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只有当要约人收到表示接受的信件和电报时,合同当事人才成立,而接受到达的时间和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这就是所谓的接受原则。[2] 判断涉外合同是否成立,应采用什么标准?律师们认为,在正常情况下,下列法律应适用于法官: 1。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合同订立地的准据法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签订的合同,即所谓“地点控制行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场所控制行为”原则是最早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适用法律。该理论认为,合同起源于其诞生地,因此订立地是合同的一个非常自然的属。[3] 2。适用的合同法。所谓合同准据法,是指同时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的合同。当发生争议时,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选择和适用的实体法是合同的准据法。[4] 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往往涉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应当有“对价”,以及限制或免除责任的规定是否有效。在这方面,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大多数国家都主张以合同准据法进行判断。然而,关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英国法律认为,如果根据合同适用法律,合同内容非法且无效,则合同无效,但如果根据合同适用法律,合同内容合法且有效,应当进一步考虑订立地法和履行地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这涉及合同能否在有关国家执行,并最终涉及合同的效力。[5] II。涉外合同效力的适用法律 合同的效力,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例如,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以及债权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因此,合同的效力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同当事人希望或愿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效力,另一方面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6] 关于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律师们认为主要采用以下方法。适用合同的适用法律。在确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时,首先要看合同的准据法是否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如果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适用。[7] 因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原则。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是一项一般原则。当事人不选择法律的,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或者法院推定的法律。[8] 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涉及物权问题(例如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何时何地转移给买受人),一般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而不是合同的准据法。[9] 因为:(1)事物是客观的有形物质。根据领土优先原则,一国法律对其领土内的物具有控制权,该物受该物所在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2) 适用对象所在地的法律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3) 适用对象所在地法使法律适用稳定统一;(4) 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可以为物权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5) 合同中物权的处理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而且可能影响他人,因此不适用合同准据法。如果违约伴随着侵权,一些国家主张对合同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因为合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法律适用应首先适用合同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为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于侵权行为的原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但原因不同。有些国家基于“地方支配原则”,有些国家基于“既得权利理论” 4。一般来说,合同的履行应当适用合同准据法,但一些国家主张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合同有两个以上履行地的,一般适用主要履行地的法律。[10] 由于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履行,属于行为的范畴,履行地法律的适用应遵循“地方主导行为原则” 随着加入WTO,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将越来越频繁,涉外合同关系的发生也将越来越多。涉外合同关系是国际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为了促进国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易的安全、稳定、有序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充分理解和掌握涉外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适用。只有在涉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才能促进交易活动的发展,激活市场,促进交易所竞争,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加快社会财富积累,真正开拓国际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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