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签订后如何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个方面:① 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所有制性质如何,无论单位大小及其经济实力如何,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获得的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大致相当于其义务;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用对方财产,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禁止横向调整和自由分配。③ 合同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才能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不得以胁迫、命令、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有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愿约定,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包括:第一,是否自愿签订合同;第二,与谁签订自愿合同;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不得违法;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违约责任可以自由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相关知识:如何履行协议不明确的合同 1。当事人补充约定原则所谓当事人补充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约定,使合同具体、明确,与原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补充约定原则源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其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的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根据确定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的原则,双方同意,在履行合同不明确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适用双方之间的补充协议原则。第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后一款“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执行。法律补充原则 如果双方对相关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在双方适用协商补充原则时,应适用法律补充原则,根据合同相关规定确定的原则和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仍不确定。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补充规则,是指合同中缺少适用的主要条款或合同条款不明确,但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规定,以弥补当事人意思的缺失或不明确,使合同内容合理、明确、便于履行如上所述,本文详细介绍了合同签订中的平等自愿原则。这是一个双方都需要清楚理解的问题,以便有利于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当有协议不明确的合同时,我们也需要理解它。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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