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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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高层商业建筑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人,被告为发包人。原告和被告于1997年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建设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际金额计算,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合作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委托评估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发送鉴定材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投诉、答辩书、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双方的争议焦点 原告和被告在协调费的支付上存在争议,铝幕墙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1) 工程量计算:按实际数据计算。(2) 定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被告要求代原告支付总包商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未从鉴定费用中扣除,经审理查明,法院依据相关合同判决。原告和被告均未提供铝幕墙品牌的证据材料,铝幕墙单价未因鉴定费用调整。估价人员给出了两种铝幕墙材料的价差和被告提供的铝幕墙材料数量,供法院参考。(1) 工程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原告进行修改。(2) 评论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中包含了配合费,但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没有约定。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协调费协议书》规定了协调费及其支付方式。从合同关系看,施工协调费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协调费,应当征得原告同意,并签订支付第三方协调费的协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被告要求从鉴定费中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2铝材的材质和牌号在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均有规定。原告修改合同约定的材料,应当经被告同意。被告可以提供原告擅自修改材料的证据,并调整合同约定的单价。 通过对上述文章的介绍,我相信您已经知道了问题的答案。如果有时问题不简单,欢迎您向法律咨询网律师咨询。我们将尽我们的专业知识来回答这个问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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