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终止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
释义 |
合同终止后,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的终止导致合同关系的解除,因此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以返还不当利益、赔偿损失为形式的民事责任。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不得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很容易让人怀疑合同终止后,违约赔偿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下面介绍了实践中的判断规则: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层面上,合同终止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金赔偿责任。在司法政策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前形势下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本指引确认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在司法解释层面不会因合同终止而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财税函[2012]8号)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终止后,守约方要求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因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终止可以共存。总之,我们应该对合同终止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采取肯定的观点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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