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跳槽”员工依法享受原单位年终奖金 |
释义 |
案例: 王鹏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多,今年8月换了工作。王鹏进入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每年年底,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向每位员工发放年终奖金,以激励员工。12月31日,是时候支付年终奖金了。王鹏给公司打电话询问,但公司以他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王鹏感到愤怒和无助。在多次请求失败后,他最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的年终奖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王鹏的请求,并裁定公司应向王鹏支付相应的年终奖金 法律分析: 《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年终奖金是一种奖金,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符合仲裁的范围。由于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还必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因此,雇主不支付年终奖金的理由是工人离职,这违反了《劳动法》第46条规定的“同工同酬”。这也意味着,尽管年终奖金的发放是企业的一项独立行为,但雇主在发放年终奖金的过程中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对于离职员工的年终奖金,年度奖金金额应与仍在同一岗位“注册”的员工类比确定,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金 ,劳工部也给出了权威性的解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雇主以“不在名单上”或“跳槽”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金属于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直辖市并报国务院备案 我建议您阅读: 劳动工资支付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的其他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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