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权法不适用或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第二,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 可见,我国采取自动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国的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并不取决于作品是否发表,而是作品完成后,作者自动享有著作权,未发现的作品也是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说,著作权的创造并不等于作品的发表,虽然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未发表的作品不能合法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合法许可,未发表的作品不能合法使用。因此,只要你的作品不在上述范围内,它将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第三,著作权保护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法人。法人主持的、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的、由法人负责的作品,应当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它代表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作品,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非法人单位被视为作者,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者遗赠作品的著作权(2)没有作者或者作者不明确(3)部分作品被国家国有化(4)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后,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不存在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后期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依法确定,虽然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所有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这里,作品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著作权保护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国待遇原则和第三国待遇原则。至于著作权的创设是自动的,没有申请,只有登记程序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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