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某纺织集团股份公司改制案例 |
释义 |
1999年8月20日,山东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某县第二、四、五、六油棉厂及自然人张某签订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山东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集团公司将所属纺纱一厂、二厂、三厂、四厂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作为集团公司的出资,整体投入**公司,由**公司经营管理。集团公司的其他资产和相应的负债仍归集团公司所有,由集团公司经营和承担。上述六位发起人于1999年11月29日召开了**公司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其中,集团公司拟投资的**公司四家纺纱厂实物资产及货币资金经山东省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298830770.95元**公司资本结构为:持有集团公司19424万股,占总股本的96.15%;县第二油棉厂65万股,占总股本的0.32%;第四油棉厂持股65万股,占总股本的0.32%;第五油棉厂65万股,占总股本的0.32%;第六油棉厂持股65万股,占总股本的0.32%;张某520万股,占总股本的2.57% **公司持续计算集团经营业绩**公司由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和其他五家发起人共同设立。集团公司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15%。1999年2月13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111家国有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集团公司被财政部通知(鲁政发[1999]5号)列为111家重点国有企业之一。2001年4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次下发了《关于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性质的批复》(鲁办字[2001]32号),确认供销合作联盟是一种特殊的公有制形式,与国有企业有过多次合作经验,如人、财、物、供等方面销售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长期以来,山东省和某市人民政府对集团公司与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比较;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集团公司为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有企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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