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大会转让出资有哪些表决方式 |
释义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股东大会应当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否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一致和模糊之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由持有半数以上出资的大股东决定。大股东为转让人时,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实质性同意,其他股东无限制手段,这似乎不是法律的初衷,如何理解股东大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以符合立法本意和法理?我们认为,虽然《公司法》将此事项纳入股东会职权范围,但不能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首先,法律对此特别规定的表决方式,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而不是“按出资比例过半数”通过。其含义明确地强调了表决权应当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虽然《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原则上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是关于“股东将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资、联营的性质。就合营企业的性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就法人合作的性质而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对具体事项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是否涉及公司的合营性质或公司的合营性质。人们之所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与人合作的性质,一个原因是法律规定,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来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受到限制责任公司,除“股东将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具体情形外,其他事项均为全体股东不变的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本合作范畴。这些事项的决定所产生的利益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直接相关。因此,全体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性质是不同的。涉及公司投资者的变更,合作者的变更显然属于人性问题。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有选择适当合伙人的同等权利,否则不得加入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发生变更时,也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新合伙人。不同意的,可以优先购买转让的出资。这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无关。当然,也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人认为,不同意转让、让渡的股东,被视为依法同意转让的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和出资额时,可能会再次提出异议,从而阻碍了出资的转让。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不应该发生。公司章程对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的修改,是股权转让的必要程序,是股权转让充分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包括修改公司章程中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不允许对法律提出任何异议。即使反对无效,也根本不需要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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