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文件编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7日在上海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996)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除外。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土地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浦东新区、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用地的具体管理,区县。第四条(土地使用方式)除依法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换集体土地作价入股(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四)取得国有企业或者集体土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房屋、场地等方式使用土地。第五条(集体土地使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出售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享本市城镇化规划区以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固定价格转股;(二)中方合作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第七条(土地使用的申请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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