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关闭。这是我们发现的关于“走出去”概念的唯一法律规定业务”。因此,我们认为“关闭”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关闭”的条件应当是:一是依法停止经营活动;第二,企业不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必须达到一定期限的关闭,即关闭,是指公司因故关闭;第二,如何准确认定企业法人的“关闭”问题,在我们看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歇业”: (1)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停止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院第一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全部或者主要财产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 (三)法院第一次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全部或者主要财产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我们认为,对企业法人“停业”时间的控制,应当以人民法院在审判或者执行过程中首次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鉴于在执行完毕前,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可能会有新的比例申请人,有必要明确“停业”基准时间。基准时间应当是法院第一次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者主要财产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基准时间之前符合上述“关闭”标准的,可以按比例分配,而在基准时间之后符合“关闭”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关闭并不等于公司注销,而公司的撤销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如果您还有疑问,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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