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也有责任 |
释义 | 很多人为了将闲余的钱以求获得最大利益化,会去将钱投入到利率较高的一些机构中,虽然明面上是一家正规的公司,但其筹集资金的方法却不再是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而是已经触犯了法律。非法集资人员正式抓住了人性的这一弱点,当获得大量资金后,就会卷款逃跑。那么作为非法集资公司,单位非法集资员工该怎么处理呢。 单位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也有责任呢?是否有责任,在于其工作性质。一般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非法集资,分为个人非法集资和单位非法集资两种情况。 个人非法集资,不用说,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非法集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刑法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刑法分则对非法集资并无特别规定。问题在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到底包含哪些人员?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情况认定。也可参照单位犯走私罪的相关规定来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犯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中的员工,哪些员工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这句话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来确定。可以肯定的是,像门卫、保洁员、食堂人员等一类人员是绝不会被追究责任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金融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时具备以下四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点,就是指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话,就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可以知道单位非法集资这样的群体组织,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涉及到核心人员,调查人员会根据掌握的证据,判断进行非法活动时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其他没有直接进行非法集资的人员或者不知情人员是不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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