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
释义 |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减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报告和公告。报告期内及报告、公告发布后两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交易。在持有30%股份时要约继续收购。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收购人应当在提交收购上市公司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时,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75%以上的,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9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终止,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与要约相同的条件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以要约收购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公司以要约收购方式取得股份并注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注销公司的原股份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结束报告收购上市公司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达成协议的,应当公告,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时,应当提交报告和公告,收购人必须在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购买协议在公告发布前不得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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