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学校演唱歌曲属于侵权行为 <,音乐作品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作品类型之一,《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主办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2)未经合著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未参与创作的(四)以表演、广播、展览、发行、电影制作、电视、录像、改编等形式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翻译、编辑的;(六)未按规定支付报酬,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直播的;(八)未经法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九)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十)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修改作品;(十一)抄袭他人作品;(十二)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复制、发行营利性作品(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出版他人享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的,(十五)未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制作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十六)未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十七)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进口、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机械复制权的复制提供条件,我们所关注的,主要表现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展示其作品牟利的行为 我们可以理解,在学校表演歌曲不属于侵权行为,但如果是牟利行为,就会引起侵权行为,必须经作者认可。我希望你能理解。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组织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