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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危害结果”
释义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本文不仅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权利人的定义进行了概述,还逐一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其危害后果不像有形财产那么容易计算。如何界定其损失,如何认定其危害结果,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其危害结果?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四个特殊属性的分析,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仅包括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在排除权利人名誉损失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在非正常披露和非法使用四种不同情形下侵犯商业秘密危害结果的认定方法。笔者试图通过浅显的写作,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使其掌握如何正确界定不同情形下的损失范围和损害结果的不同认定,从而做到“以不变应对变化”,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司法。
    


    

如果以上视图中有任何不正确的地方,请改正!关键词: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危害结果的认定方法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该类犯罪属于侵犯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犯罪。危害商业秘密罪危害结果的认定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点。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谈一点个人的看法。根据刑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保密性;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实用性。(2) 目前学术界对商业秘密损失范围的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不像盗窃、诈骗等侵害有形财产罪那样容易认定。侵犯有形财产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作为犯罪客体的有形财产的损失,易于计算。例如,盗窃给受害人造成的具体损失是什么?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是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及其带来的经济利益的丧失。竞争优势的损害体现在三个方面:发展成本、现实优势和未来优势。开发成本包括开发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资金、人员和时间;实际优势是指生产和销售方面的优势,如生产成本低、销售利润高、供求关系好等;未来优势是指企业所期望的部分债权人。有学者认为,在认定损失时,除上述因素外,还应考虑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名誉和荣誉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可能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有三种:(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二)权利人破产;(三)权利人破产;(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如何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呢?犯罪对权利人还有哪些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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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