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司法》对小股东的权利有什么法律保护
释义

1、 股东平等原则。
    

在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规定很多,如同一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第127条)、一股一票表决权(第103条)、剩余财产按股分配(第195条)等。,但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平等的原则。虽然平等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规定,但鉴于股东平等原则对保护中小股东的特殊意义,我国公司法应在通则中明确规定。二是保护中小股东自身利益。股东自利是指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将其概括为资产受益权。具体而言,《公司法》第四条主要包括新股认购权(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项)、股份转让权(第一百四十三条)、股息分配请求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
    

1、股份自由转让权。股东有限责任可以降低股东投资的风险,但不能转移风险,因为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无法收回投资。股票的自由转让弥补了这一不足。它为股东在投资利益难以实现或对公司失去信心时转让股权提供了一种途径,从而达到收回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因此,有学者认为,股权自由转让与有限责任一样,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基于此,各国公司法都将其视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即使在美国,也将其视为公司法所不要求的股东基本权利。对于小股东来说,这一权利尤为重要,因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制公司中,由于大股东往往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实际上被剥夺了,“用脚投票”成了他们唯一不耐烦的选择。我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转让”一节对股份转让作了规定。但是,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应当作出以下修改或完善。首先,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不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因为它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也就是说,禁止股票场外交易。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集中在少数几个城市。让公司股票特别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这些有限的地方交易,显然对股票的流通有害。另一方面,其他国家的立法通常允许证券场外交易,因此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更为彻底。基于此,我国公司法取消上述对股权转让地的限制是明智之举。其次,要限制控股权的转让。股权是股东有效控制公司的法律基础。控制权的转让往往伴随着控制权的变更,这将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防止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有必要对控制权转让进行限制。在美国,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控股股东有合理的调查义务。二是限制控股股东通过出售控股股份获得的溢价收益。在某些严重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控制权溢价应当归公司和少数股东所有。三是限制新控股股东自动取得公司控制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并购的发展,股权转让已成为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虽然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对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毕竟是少数股东,因此有必要对控股权的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为了保护广大非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股票期权及其转让。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现有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优先购买相应比例的新股。在美国,优先购买权有两个法律依据:一是需要维护股东的比例利益。发行新股时,可能损害原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净资产和净收益。第二,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也就是说,董事在决定发行新股时,不应滥用分配权损害股东利益,包括股东的比例利益。在美国,其立法体例可分为“选择加入”和“选择退出”。前者是指公司法没有主动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是由公司选择是否给予。公司给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必须在登记证上载明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后者是公司法积极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选择不给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必须在登记证上载明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股权的效力在于:一是股东可以认购新股;二是股东可以将其认购新股的优先认股权转让给他人。优先股之所以能够转让,是为了更全面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理论上讲,优先认股权能够维持原股东的比例利益,但在实践中,行使优先认股权需要一定的财力。新股发行价格越高,小股东维持其比例利益的成本就越高,这就使得有实力的大股东有能力在此时通过发行大量高价新股来出售财力有限的小股东,如果只承认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显然不足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优先购买权的可转让性将改变上述状况,因为它赋予了股东在不愿意或不能直接认购新股的情况下,将优先购买权转让给第三类股东的权利,使其有权获得相应的对价,从而使股东的经济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在大多数国家,允许优先购买股票期权是一种普遍的做法。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但对股份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股东的新股认购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使得侵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国有股作为大股东也注定了失败。因此,完善我国新股认购制度势在必行。首先,在立法体例上,可以采取类似于《期权放弃法》的立法体例,即法律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新股,未经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不得剥夺。同时,要严格限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排除的法律情形。其次,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包括公司对原股东的通知、股东选择或弃权的期限、新股认购的程序等。第三,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可转让性。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23: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