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交付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1、 物权的支配作用是物权的力量,它保证物权人直接作用于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这是物权的首要或最基本的效力,也是物权其他效力的基础。物权排他性的含义不能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或者性质的物权。现存物权具有排除不相容物权重新设定的效力,称为物权排他性效力。第三,物权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物权优先权效力的内容历来众说纷纭。多数学者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物权是物权优先的范围。但“通论”也遭到强烈质疑。我们主张将物权之间的所谓优先权效应解释为物权的排他性效应。根据这一定义,物权优先权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与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共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不论其成立顺序如何。 除了一般认为财产权优先于债权外,还有许多问题不明确。例如:如果后一个买家是恶意的,他能获得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吗?前一个买方能否声称后一个交易无效或被撤销(市场竞争的概念与“恶意无保护”的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转让的,连续两个买受人能否要求实际履行合同,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到这一问题,其制定规则值得思考和研究。(1) 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含义。从权利的角度看,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可以称为排除妨害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善状态受到阻碍或者有被阻碍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物权人解除阻碍或者采取预防措施恢复物权的完善状态的权利。(2) 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三类:返还权、排除权和防止权。与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相对应,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是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停止侵害的权利,排除障碍物恢复原状一般认为是请求排除障碍物的权利;请求排除危险的权利是请求防止障碍物的权利。在实践中,物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我们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使它,以免造成无效行为而违法。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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