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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公民享有的免责权利
释义

从各国相关立法来看,破产法中可以享有免责权的民事权利通常包括:抵押权1、质押权2、留置权3、优先权4,在日本又称优先购买权。此外,有日本学者认为,根据日本相关立法,转让(即转让)担保、临时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物权担保也可以享有破产法上的专有权。在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中,共有人的专有权也得到了承认。例如,日本《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多人共有财产权的,在其中一人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共有债权的共有人,有权分割属于破产人的共有财产部分。”。《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设立的“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排除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第二百零三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只有债权以“担保物或者其他担保物”即物权担保时,债权人才能享有破产程序中的专有权。问题是,“财产担保”和“物权担保”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根据《担保法》,财产担保可以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四种形式。其中,只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被明确界定为物权担保。它们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产生排他性权利,但存款担保能否产生排他性权利,特别是在依照上述不同法律处理的破产案件中,成为一个问题。本文对几种担保物权与免责权的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质押担保形成的免责权与抵押担保形成的免责权相似。破产程序无需特别说明,故省略。(1) 抵押权具有排除抵押担保的权利,这在各国立法中是相同的,不必重复。除普通抵押权外,《担保法》还规定了最高抵押权和联合体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以抵押物在债权最高额内担保一定期间内连续债权的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交易某种商品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权大多是未来未明确规定的债权。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后,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抵押时,实际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准,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权效力;实际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以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产生的债权,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联合体抵押是指企业财产相结合而设立的抵押,即将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和产权集合为一个整体而设定的抵押。财团抵押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抵押制度。此外,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相应的企业担保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联合体抵押的客体仅限于设定抵押权时企业的全部现有财产,其财产范围是确定的;浮动抵押的客体还包括设定抵押权后企业新增的财产,其财产范围是确定的是浮动的和不确定的。我国《担保法》中没有浮动抵押制度,对财团抵押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34条规定,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可以同时抵押,第42条规定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机关。我国《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是否属于财团抵押,学者们众说纷纭,多数学者认为属于财团抵押。此外,学者们一致认为,我国还应建立企业浮动抵押制度。在破产程序中,联合体的抵押权人有权排除被抵押的联合体。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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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