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
释义 |
第一百零六条无权处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动产上的原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转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与第三人善意对抗。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 转让人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的人对他人财产权利的处分,即缺乏正当的处分权来源。例如,甲方给朋友送东西,乙方代为保管,乙方非法转让给丙方,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还需要指出无权处分的例外情况,如依照法律规定处分他人财产权利或者经债权人授权不属于无权处分,如破产管理人依照规定处分破产财产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对被监护人财产行使管理权的法定监护人。此外,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说的处分,是指狭义的处分,即改变所有权的行为。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是善意的。善意与恶意相对。只有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诚信?一般来说,是指转让人在转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具有诚信也采用一般理论来判断。但是,从所有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保障两方面考虑,受让人对转让人是否有转让权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是合理的。然而,如何确定照顾程度是一个法律和政策判断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规定,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没有重大过失而无权转让。(3) 转让合同应支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合理价格转让”。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排除了无偿、不合理价格取得财产的情形,如继承、受赠以及其他无偿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合理价格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转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前者不支付对价的财产转移予以确认是很好的做法,但对后者如何确认存在争议。(4) 转让事宜已经公布。《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应当依法交付”,即不动产公示原则物权变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物权公示的方式不同,因为物权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特殊动产和某些权利的变动,登记是公示的方式。《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善意取得的,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动产上的原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转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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