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优先权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1)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强弱,强效力物权排斥弱效力物权的存在,或者先于弱效力物权实现。它根据物权成立的时间来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来说,先设立的产权的效力先于后设立的产权,即先设立的产权效力强于后设立的产权效力。例如,a首先在自己的土地上为B设置通行地役权,然后在同一地役权上为C设置取水地役权。由于取水地役权的设立,C也可以通过地役权。但是,由于乙方的地役权优先于丙方,比丙方的地役权更有效,丙方只有在不妨碍乙方地役权行使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地役权。物权效力的强弱取决于物权成立的时间。从本质上讲,是对既有物和已得物控制权的保护。(2)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的优先权。例如:A先把A房和B房卖掉,再把C房和C房卖掉,在C房登记,C房取得所有权时,B不能因为债权而主张C房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的优先权。甲方免费借给乙方一个地方。之后,甲方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丙方(例如,在我国,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归国家所有,即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只能转让给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变相买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案例,如: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房屋的买卖,以“房”的形式出售,实际上购房人往往看重“宅基地”。我们正在制定物权法和民法典。要解决土地资源极度稀缺的问题,能否实现农民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能否借鉴1950年土地改革法中农村土地属于农民的做法。最大的优点之一是:充分利用物质资源,不会导致土地的掠夺性开发,避免土地的贫瘠和荒漠化。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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