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1、 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目的,用益物权是其他物权,是对财产的使用。按照物权的分类,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他人的财产并使之受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将他人的财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的地位。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控制所有权人财产的专有权利。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特定权利控制范围内,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对所有权形成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和受益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权自主使用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用益物权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其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的改变将直接影响甚至丧失用益物权人的利益。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必须是能够耕种、种植、耕种的土地。土地变成沙漠不能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成立。担保权益要求抵押品具有交换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是广泛的,可以扩展到一切法律事物。法国和瑞士法律上的用益物权仍然可以设定在动产和不动产上,但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基础,不适用于动产,有的国家法律甚至直接规定用益物权不能设定在动产上,但只有债权,如租赁权。我国物权法草案也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实物的实际占有为基础,否则就不可能得到使用和收益。担保权益不要求债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例如,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以上是鲁巴小编总结的有用东西的特点。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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