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隐名股东退股时如何体现新隐名股东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出资额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我国已经明确了记名股东的概念,规定了记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然而,“隐名股东”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二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的态度。我们可以理解,只要已实际出资且内部就股权比例或权利义务有相关约定,一般认定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公认的。这主要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来考虑的。公司上市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事先约定,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予以确认。在处理公司外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体现了公示原则。一般只承认著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向公示的股东追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根据维护公司、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即公司股东不得变相抽回出资不管什么原因。 希望您能通过以上内容对新隐名股东的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