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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业总承包和分包工程业务的涉税问题
释义

[案例]
    

a企业(建筑安装)承担a公司的建筑工程,工程造价200万元。a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工程款50万元。a、B企业应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处理会计问题?
    

1。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非价款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价款后的余额。总包a企业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应纳税额为200-50=150万元。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分包、转包由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原有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也被明确废止。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方对分包收入不再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但分包方应以分包收入的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B企业作为分包商,应自行申报50万元的分包收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将差额纳税定义为“转包”,而不是原条例规定的“转包、转包”,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相一致;二是明确分包商的身份,由原来的“他人”改为“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般和分包工程业务,营业税将面临全额纳税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收入总额为总收入。与营业税差额税相比,企业所得税没有差额税规定。a企业作为总承包方,需要将建筑安装劳务合同中的200万元作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提供劳务所得”计入总收入,并允许扣除支付给分包商B公司的50万元分包合同价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作为与a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成本。《条例》所称的总分包工程,涉及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总承包合同,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总承包商和分包商。
    

a企业作为建筑安装服务总承包商,直接向施工方开具合同总金额200万元的发票。同时,a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扣除该项目的金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税款,其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是合法有效的凭证。
    

以上发票的处理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总包企业a缴纳差额税时,扣除分包合同价款的法定凭证应为从分包企业B取得的50万元发票,否则不能缴纳差额税。
    

4。会计处理问题总承包方a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取得总承包款200万元
    

借款:银行存款200
    

借款:主营业务收入200
    

(2)支付分包合同款支付50万元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50
    

借款:银行存款50
    

(3)计算营业税
    

借款: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增加4.5
    

借款:应交营业税应交营业税4.5
    

分包商B企业如下:/P>

(1)收到分包款项贷款:银行存款50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0营业税预提贷款:营业税及附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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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