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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保修期满证书有何规定
释义

关于项目质量保证证书(合同编号为年月\兹证明本质量保证期已满(说明产品/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使用和运行情况,是否合格),产品/服务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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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保修期(一般为一年),保修金一般在保修期后支付。但同时,法律也对建筑工程的最低质量保证期作出了规定。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如下:
    <P>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有防水要求的渗漏,为5年;
    

3,采暖及制冷系统,为2采暖期,制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5,装修工程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保修期不一定与保修押金有关。保修期可以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p)>p>1,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工程,这对于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项目使用寿命是合理的;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有防水要求的防渗漏,5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2个加热周期和冷却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P>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P>7,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有防水要求的防渗漏,5年;
    

3采暖、制冷系统,2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2年;装修工程,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书。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情况和保修情况。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由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保修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保修,由原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在质量保证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2。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军队建设项目的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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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