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屋内电器自然损坏的维修费谁来承担 |
释义 |
1、 房屋内电器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权责划分,承租人并非故意造成电器损坏的,维修费用应由业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电器归承租人所有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电器属出租人所有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如果房东把房子卖了,要求提前搬家,房客可以以房东违约为由,要求房东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给你足够的时间寻找和搬家。 如果房东和买家不要求租客提前搬家,他们可以继续租房,直到合同到期,只需更改出租人的名字,并将租金支付给新房东即可。 还有一点是买卖不违背租赁关系,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业主将租赁转让给他人,也不会对租赁关系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已成为租赁物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三、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最新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0条【承租人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出租屋内电器自然损坏维修费由谁承担”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理解,承租人并非故意造成电器损坏,维修费应由房东承担。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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