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释义 |
“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最好进行会计处理,财税[2014]75号文规定,三类固定资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作为一项税收规定,只能以税收处理为基础,但如果仅以税收处理为基础,则必须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暂时扣除,基于性别差异的会计处理的工作量和繁琐程度将远远大于同步会计处理。事实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的前提下,应当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计入当期成本”似乎是会计处理的要求,而且经过会计处理后不会产生会计和税收差异,但问题是这会使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为此,从方便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最好同时进行“一次计入当期成本”的会计处理,但无论是单纯的涉税处理还是同步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说明。 为缩短折旧周期或加速折旧,应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财税[2014]7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第64号通知均未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同时进行,或作为预提进行会计处理,给企业带来困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二条明确回答了上述困惑:“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优惠政策。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优惠政策时,不需要核算,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加速折旧,企业当期会计折旧额低于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对差异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司的会计处理。 还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64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已作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和其他金额,应当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虽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折旧和费用,必须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不能加计扣除。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允许相关企业“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实践中,存在两大疑虑:一是由于相关固定资产仍在使用中,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时,是否应当保留残值?其次,如果不保留残值,企业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将为零,因此很容易使相关资产脱离账务,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对此,财税[2014]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第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64号公告未能回答这两个问题。从“允许一次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按年度计提折旧”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应作一次计入当期成本的会计处理;二是资产的成本税法允许计入税前扣除的相关固定资产,仅为“不再按年计算”的折旧。既然是折旧,就不应该包括残值。事实上,企业按照国税发[2014]7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的规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时,也应当保留净残值,作为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如果一次性保留计入当期成本的固定资产净残值,将使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保持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相同处理方法,保证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性和相互比较性。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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