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被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标准:征地前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建设被破坏的,由土地使用者按一季作物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刚刚播种的作物,按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对可以收获的作物,不补偿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生长多年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必须减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用材林,林权人应当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支付采伐工时费,不予补偿。(1)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时,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即可收回土地使用权,无论土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性资金,这种行为都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可见,青苗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补偿费如何征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房屋、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苗木等土地附着物,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中“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对其他土地附着物征收营业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收回土地使用权,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是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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