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内容 |
释义 |
交易者需要投保一定数量的货物时,应先与保险公司联系,通常填写保险单,经保险公司认可后生效。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以投保人填写的内容为准。填写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姓名:根据被保险利益的实际相关人填写。标记:应与提单上的标记保持一致,特别是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保持一致,以避免在检验、索赔核实和索赔责任认定时出现混淆。 3。包装数量:包装的性质,如箱、包、包、捆、数量等应写清楚。 4。货物名称:具体填写。一般不必写纺织品、百货、日用品等保险金额:一般为发票CIF价的10%-20%。如果发票价格是FOB保险或CFR,则运费和保险费应相应增加,然后单独增加。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中得到比实际损失更多的赔偿,因此超额保险(如保费过多、保险金额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等)不能得到全额赔偿。船名或者运输工具:远洋运输的,应当标明船名,并标明转船名称;联运的,应当标明联运方式。 7。航程或路线:如果有两条到目的地的路线,写从X到X。 8。投保险种:必须注明。如有特殊要求,请填写此栏。 9。赔偿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保险日期:开航或运输前。注: 1。保险单必须真实。 2。保险类型、货币体系和其他条件必须与信用证中列出的保险条件一致。 3。保险种类和条件必须与销售合同中所列的保险条件相一致;投保后如发现保险项目有差错或遗漏,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正,如变更保险目的地等,船名错误与保险金额增减。进出口货物保险索赔指南。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以承运人为收货人办理必要的手续,保障其索赔权利。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得知或发现保险货物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查损失,提出救助建议,确定保险责任,并检查托运人或承运人的责任。迟延通知会延误保险人的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第二,向承运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损坏或者整包短少的,除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外,还应当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提出索赔,海关和港务局要求提供货物灭失和短缺的证明。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者码头、装卸公司等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时,应当立即向其提出书面索赔,保留追索权,必要时申请延长索赔期限。第三,采取合理的救助和安置措施: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作为货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应协助保险人转售、修理和更换用途。因为相对于保险人来说,被保险人更熟悉货物的性能和用途。因此,原则上,剩余货物应由托运人处理。退回所有必要的索赔文件: 1,保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2,运输合同,如提单、运单和邮件清单; 3,发票; 4,装箱单、重量清单; 5,向承运人或责任方索赔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摘录; 8。货物损坏和短缺的证明; 9。索赔清单。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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