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视角下的学校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一、法律视角下的学校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三、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 法律网提醒,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如下: 1.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2.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3.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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