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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纠纷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增加生活需要所必需的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随访治疗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被害人亲属因丧葬事项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医疗费: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用于治疗受伤和受伤的相关费用。
    

器官功能恢复的恢复费、整形手术费和随访治疗费,在实际发生后应分别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可以一并起诉。(注意必须清楚,不能含糊)
    

证据: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若干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补偿。
    

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不能正常工作,遭受经济损失)
    

误工时间:
    

伤残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这通常是住院天数和出院后医生建议的休息天数之和。
    

如发生伤残,应计算至伤残日前一天。(以伤残评估机构伤残评估时间为准)
    

误工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没有证据的,按法院所在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准)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带薪休假或退休人员无权要求赔偿误工费,因为受害人没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收入确定。
    

延迟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旷工的,旷工时间可以计算到伤残认定日的前一天。
    

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滞纳金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士人数×护理天数×护士收入
    

护士人数及护理期限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但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不得超过20年。如果实际期限超过20年,可以延长5至10年。
    

护理人员收入: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按50元/天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员的人数和护理期间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按当地从事同级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自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来确定。
    

住院伙食补贴=住院天数×50元/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若干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贴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残疾人赔偿=上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收入×时间×残疾指数。
    

测定时间,60岁以下20年,60-75岁80年,75岁以上5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的收入没有因残疾而减少,或者残疾较轻但严重影响就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程度计算,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残疾认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不减少,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医疗费用标准计算常用设备。如伤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应根据配药机构的意见确定。死亡赔偿金=上诉法院最后一年居民收入×时间。
    

测定时间,60岁以下20年,60-75岁80年,75岁以上5年。
    

丧葬费=被诉法院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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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