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方式 |
释义 |
第二条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可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原状的,应当返还或者恢复原状; (2)损坏的,应当赔偿修理费用或者根据损坏程度赔偿; (3)损坏的,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赔偿违法行为发生时; (四)依法拍卖、变卖的,应当支付拍卖、变卖所得; (五)因民用航空管理机关保管不善或者未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直接损失赔偿; (6)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支出;(七)发生其他财产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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