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最新标准) |
释义 |
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除了刑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外,一般需要参照省高院的量刑规则。那么浙江省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以下为您总结相关知识,欢迎阅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政法[2009]282号,2009年8月21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为统一执法标准,试行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执行刑法,本文就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看法:一、在缓刑适用上,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赔偿为正,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避免过度适用缓刑。 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车致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2)以追逐乐趣、竞争、寻求刺激为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 (3)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后逃逸; (4)斑马线上有1名行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缓刑一般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2)不合格人员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人顶替的; (五)明知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无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部件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机动车、严重超载,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二是在自首认定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有义务报警,保护事故现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将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反复评价为自首,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为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规定,一般不应从轻处罚。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不适用缓刑。三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和量刑上,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民事部分及时、全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者其亲属。因此,如果民事赔偿是积极的,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就应当在量刑中体现出来,并酌情从轻处罚,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但是,要防止“用钱治罪”的负面影响。对情节恶劣、影响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宽幅度应当缩小,甚至不能从轻处罚。 对基本不赔偿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酌情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刑事案件的执行,对符合司法协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给予司法协助。(4) 丧失赔偿能力数额的确定;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赔偿金6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交通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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