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网友咨询: 2010年3月,已经丧偶三年的老人林某与刘某结为夫妻。直到2015年元月林某去世,这期间两人并未创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去世后不久,刘某与林某子女就林某再婚前的一栋房屋的继承发生争执。林某的子女认为,刘某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林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则完全与刘某无关,而且林某生前闲聊时曾经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某无权继承该房屋。但最终法院判决却支持了刘某参与分割的继承请求。 律师说法: 天津市赵律师认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某与林某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面,《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内。再一方面,虽然林某生前可能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本案却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并不存在“危急情况”。如果老人林某有意,则不应立口头遗嘱。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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