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
释义 |
1。留置权人原则上只能占有、扣押留置权,不得使用留置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权:一是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权。这种使用是经所有者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自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2) 债务人的债务必须与留置权有关。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与留置权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占有加工合同的依据是加工合同。(3)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债务达到清偿期限,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为法律事实。(4)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益。留置权的设立和优先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权。占有权的基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因此,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权。留置权是留置权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留置权占有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收取孳息的权利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不是基于占有权的效力。因此,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收取孳息后,孳息留置权与原物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功能,可以先清偿债权。(1) 留置权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拥有另一方的财产,另一方只能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不符合约定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对方占有的财产,不能视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留置权人有权向保留财产的所有人要求补偿因妥善保管保留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因为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权支付必要的费用,其受益人是留置权的所有人,即债务人。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支付必要费用的,所有人可以偿还”。保留财产的必要成本是保留财产保全和管理的必要条件。费用请求权属于留置权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权,并以留置权价款优先受偿房产被卖掉了。这种优先权是除日本以外采用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的。优先权的赔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留财产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事务所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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